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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东莞)
第一部分: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凡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的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含郊区)、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和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规定如下:
1、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包括所有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税率: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我市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
土地级别 |
适用镇(街) |
税额标准(元/㎡·年) |
||
非工业 |
工业 |
||||
一类 |
二类 |
||||
1 |
一级 |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
12 |
10 |
5 |
2 |
二级 |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 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
10 |
8 |
4 |
3 |
三级 |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 沙田、道滘 |
8 |
6 |
3.5 |
4 |
四级 |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 洪梅、望牛墩 |
6 |
4 |
3 |
5 |
五级 |
欠发达村 |
4 |
3 |
2.5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基本公式是: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不同等级类别年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对逾年度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局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手续时,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填写《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
第二部分:要点解释
一、征收范围的说明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共有土地的计税依据
1、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 ×{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 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
三、未经批准占地征税规定
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五、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适用范围
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暂时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工业用地与非工业二类用地类别划分
1、按照纳税人持有的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登记的土地用途确定用地类别。
2、对尚未取得《证书》或《证书》上未登记土地用途的土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行业性质确定用地类别。对土地实际使用人从事多种行业的或有多个使用人的,按占地面积较大的行业性质确定用地类别
七、欠发达村适用税额标准的解释
欠发达村税额标准,仅适用于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欠发达村其他土地适用该土地所在镇的税额标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1、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含自用、出租或出借等等,应按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2、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的次月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作为计税时间。但对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产,应按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对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居住的房屋,比照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部分:征免税规定
一、特殊用地征免规定
1、免税单位用地
《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
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⑦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⑧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⑨由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征免税规定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企业的绿化用地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地下商场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6、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占用土地
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7、企业搬迁后不使用和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企业在申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二、部分企业、行业的征免规定
1、铁路部门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土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土地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3、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老年服务机构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5、血站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8、福利企业([89]粤税三字第026号)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9、集贸市场用地
(1)工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作摆卖产(商)品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工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0、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土地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11、高校后勤实体
对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实行改革后成立的后勤实体所属的土地,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电力企业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水利部门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⑥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⑦码头用地;
⑧输油气管线用地;
⑨通讯天线用地;
⑩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5、军事、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部门
①军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②军队办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③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④军工(需)企业的房产用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⑤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瑞脑消金兽药、军训器材、部队准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⑥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
⑦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用地,专为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⑧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薄雾浓云愁永昼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16、监狱、劳莫道不消魂教单位
①少年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莫道不消魂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②对监狱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莫道不消魂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③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9、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采石场用地
采石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和采区运石公路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1、林业系统用地
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困难性减免税管理权限
各分局不行使县局级审批权限,凡每户企业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均由市局统一审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按规定呈报省局审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和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就是科目自身的余额,是多少就是多少,是几就是几!
账面净值就是账面余额减折旧的数字,大家可以看看以前的报表在固定资产那里有三行,就是固定资产余额,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
账面价值就是账面余额减折旧减计提减值准备!
账面净值和账面价值就差一个减值准备,大家不要搞混淆了!
举个例子:
固定资产余额是100万,累计折旧是30万,减值准备20。
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00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30=70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3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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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年数总和法
某项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00 000元,预计净残值为2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则在年数总和法下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元。
A.26 400 B.52 800 C.40 000 D.39 600
【答案】B第二年的折旧=(200000-2000)*4/(5+4+3+2+1)=52799.999999约等于52800
按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应该是,变动折旧率=年初尚可使用的年数/各年数字之和再乘以100%
用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乘以这个变动折旧率得出年折旧额
企业购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为3000元.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额.
书上的算法是:第一年 5/15*77000=25 666.67
第二年 4/15*77000=20 533.33 以此类推....
书上的算法是:第一年 5/15*77000=25 6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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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不得超营业收入5‰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昨日,省地税局专门举办企业所得税法讲座,详解企业所得税新变化。
据了解,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让银行业和白酒行业受益最大。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这两个行业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
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由原来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分公司应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过去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标准。按新标准,那些设在国外,但由中国内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就需要将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我国香港上市但在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
春节前税帐工作安排会议
时间:2008年01月25日下午15:30
地点:503会议室
参会人员:BROUCELANERICWASTONHONGLEESUNG
一、“免、抵、退”
(1)2008年01月免抵退系统须完成报关单:2007年12月31日全部进口报关单/2008年01月25日前出口报关单。
(2)SUNG每周四去明珠收单,并完成进口报关单的复印及核对,黄单的管控及系统的导入和申报。
(3)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出口发票
(4)MU负责出口报关单的复印及核对。
二、帐务处理
(1)2008年01月20日可以完成2007年12月进销存
(2)2008年02月01日可以完成报国税的报表草表
(3)2008年01月凭证在年假前完成。
(4)2008年02月01完成清理调整2007年电讯帐务(清理2007年度应收帐款LAN)
准备审计电讯2007年帐的审计资料。
(5)值税发票的扫描及认证/协助香港会计师找资料。
(6)完成三家公司帐务的合并工作(DY、ZS二家公司所有帐务都转入DX)
5、凭证装订:
2008年01月26日装订完1-11月份凭证,29日之前装订完12月份凭证。(注:每人负责装订月份的凭证,必须由个人在01月26日之前装订完。)
三、由于岁末年初工作比较集中,任务重且时间紧,税帐小组应适当加班,保证完成以上任务。
汇算清缴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2006年,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发布,对公司和财务人员产生了极大影响。而实务中许多企业对汇算清缴后的调账更是五花八门,纰漏较多,为以后年度的财税检查留下隐患。为此,在贯彻新准则的同时,应关注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一、对上年度错误科目的调账处理
1、对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特别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日后得到证实的事项,另外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对于不影响上年损益的错账,可直接调整。
3、对于上一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损益,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的账项。例如某企业会计报表结账后,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发现2005年12月多账材料成本差异30000元(借方超支),而耗用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2006年已售出。
这一错项虚增了2005年12月产品的生产成本, 由于产品未售出,不需结转成本,未对2005年损益产生影响,但该产品于2006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会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影响2006年度的利润。由于该检查在报表编制后发现的,上年账已结平,调账分录如下:借:材料成本差异 30000贷:产成品 30000
4、对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金额调整损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按比例分摊法",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金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期末产品成本结存成本。例如税务机关2006年审查某企业2005年汇算清缴情况时,发现其将基建用原材料3万元记入生产成本,经核实,期末在产品15万元、产成品15万元、销售成本3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确定各部分相应的错误额,并调整各有关账户。
分摊率=3/(15+15+30)=0.05
在产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销售成本应分摊=30×0.05=1.5(万元)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 7500
产成品 7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得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并将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统称为"暂时性差异".例如,对于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罚款、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工资超支、超标利息、赞助费支出等项目形成的差异,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即所谓的"调表不调账";对固定资产折旧额、广告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暂时性差异,则采用"调表又调账"的方法。一般企业汇算清缴后主要错误就是对以上调整事项未作正确处理。
三、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8年3月10日企业收到退回的2007年9 月已确认销售的一批商品收入,其中,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并结转成本80万元,货款到年未尚未收到,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68 万元。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8年3月9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2005年财务会计报告在2006年3月31日经批准报出。
2008年3月10日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史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②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③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0
④调整所得税费用(此为在2006年调减应缴所得税的金额,产生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4069.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4069.50[(1000000-800000-1170000×5‰)×33%]
⑤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513.50[(46800-5850)×33%]
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644(1000000-800000-46800-64069.50+13513.50)
延伸到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前的账务调整。假设2008年3月11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只将第④步的借方"递延所得税费产"科目,变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即可,其余未变。
四、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罚:
一是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定性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笔者分情况举例说明: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企业。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2007年度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它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调减亏损:借"其它应付款"8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2)交纳罚款: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0000,贷"银行存款"40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000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2007年度的亏损70万元, 2008年5月份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提取的三项附加费均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共计影响纳税所得100万元。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注: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2)交纳罚款4.95万元(9.9×50%)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
贷:银行存款 495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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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日前,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释》以问答的形式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 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中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本文将承接上期就其中的第4个~第6个问题解读如下: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点评:以上解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与第七条表述一致,特别是在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情况下,以上解释对非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在权益工具中的界定更加清楚,对卖方和买方规避风险起着导向性的作用。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上述文件。
点评: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嵌入衍生工具使得本由该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全部根据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等进行修改。在我国实务中,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是衍生工具的重要内容,以上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解释。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其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1年内完成。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点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终止经营是指对企业的车间、分部、子公司等予以处置或将其划分为准备出售对象。根据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就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单独制定这一准则项目,而是采用以上方式处理,达到类似效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赞同我们的做法。
在资产负责表日,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一般说来,会使利润增加。
下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等在内的10个问题,本文将继续承接上期解读如下。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点评:1.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而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对投资损益的核算在实务中更为复杂。解释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影响。
2.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
3.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点评:以上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1.上述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点评:这一解释与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第七问一致。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以前的规定是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这种规定操作的结果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而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不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以提高母公司的业绩,给投资者一个虚假的信息。新规定则将合并净利润直接减留存收益,减母公司权益,不再单列“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从而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部分也作为母公司的损失。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点评: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制度下对控股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而权益法的核算基础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也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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